身份证是每个人重要的身份信息证明,在生活当中身份证关乎每个人的衣,食,住,行都需要用到身份证。所以如果身份证不小心遗失了,需要赶紧去当地公安部门挂失,然后再补办。
一、身份证丢了怎么办
身份证丢失,需要及时前往公安机关领取补办手续,对身份证进行及时补办。已经挂失的身份证仍然可以使用。我们要将丢失的身份证登报挂失,并且留有凭证。以防身份证被盗用所带来的纠纷。如果身处异地,补办身份证是需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同意,本人亲自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前往公安局办理橡此。
二、身份证丢了如何补办?
身份证丢失补办流程:1、申请人或代补办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补办手续举凯拆。2、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孙启。正枣3、工作人员校验户口簿和审阅《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4、缴纳证件工本费用并领取办理回执。5、收到领取通知或者办前燃理身份证60个工作日后,携带办理回执到办理地点领取身份证。一旦发现丢失被盗及时就近就地申报挂失并尽快补领新证,有效期满及时换领新证并交回旧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群众可随时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三、关于身份证相关法律规定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慧如虚原证。

身份证不见了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申请补领。且具体程序如下,申领人带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进行人像采集和指纹采集。最后,缴纳工本费,在发放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上签字并留下棚李联系电话。且身份证一般会在六十日内予以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败和蠢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察陪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身份证丢了应及时到公安机关进行挂失,并申请补办。补办身份证需要尽快携带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大厅,进行丢失补证的申报,并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经本人核对确认签字。民警将会对户口簿、本人、电脑户籍上的信息核对后,对身份证补办人进行信息采集和证件办理。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补办身份证需要以下手续:
1、申领人本人到派出所拍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并现场采集指纹信息。
2、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需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需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3、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4、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升大誉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5、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补办身份证需要带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异地办理提供居住证原件);
2、近期标准免冠彩色身份证照片2张;
3、《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或者《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4、《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公安部门出具);
5、其他证明。
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须上缴原居民身份证(不能上缴旧证的,写出书面说明存档)。如申领人《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丢失的,凭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领取。现场核对证件的机读信息、视读信息和指纹信息,并签字确认。
身份证有效期是不同的:
1、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5年;
2、年满16周岁至25周岁的公民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10年;
3、年满26周岁至45周岁的公民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20年。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仿隐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吵段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